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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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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姐妹因考试成绩不佳相约跳崖,“相约自杀”行为如何定性?

丁一元律师     2017-07-10 阅读:548



导读: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近日,浙江一对未成年姐妹竟因考试成绩不佳而相约跳崖,最终姐姐跳崖,妹妹因害怕不敢跳而选择报警。那么,“相约自杀”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两姐妹因考试成绩不佳相约跳崖

澎湃新闻网报道称,温州瑞安市一对分别为16岁、13岁的堂姐妹相约到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跳崖自杀,被救起后,称一时冲动是因为这次期末考试成绩不理想。16岁的姐姐小奇(化名)3日跳下20多米高的山崖受伤,13岁的妹妹小萌(化名)因为悬崖太高没敢跳,看到姐姐跳下后觉得害怕,报警救助。

一名救援人员称,因被树木阻拦、缓冲,伤者无生命危险,但第四节颈椎粉碎性骨折,压迫神经,送医时下半身失去知觉。据悉,姐姐在被救起后,对自己的冲动行为一直表示后悔。

“相约自杀”行为如何定性?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一般而言,相约自杀案件中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行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和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

二、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

三、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若自杀者均自杀身死,则不追究也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相约跳崖行为,就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形,即妹妹由于害怕等因素,自杀中止,那么,在此时,妹妹对已经跳崖自杀的姐姐负有救助义务,且妹妹实施了报警的行为,并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本案中的姐姐与妹妹均不成立犯罪,但是,我们也应当以此为戒,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构建豁达、健康的心态。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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