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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洋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公司并购,股份转让,公司上市,常年顾问

冒用他人身份进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邢洋律师     2017-07-19 阅读:331



案情简介:物流服务站司机冒用他人身份进单位,出车祸死亡引发劳动争议。

王某冒用李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到原告处应聘,后被录用从事货车运输司机工作,王某以李某的名义签订了物流公司驾驶员协议书。2014年10月28日王某驾驶半挂货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撞击道路北侧护栏,造成半挂货车驾驶员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后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驾驶机动车,且雨天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死亡。

原告称王某到原告处求职,当时该人向原告出示李某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来证实来者系李某,原告核查了来者的相关证件并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核查来者驾驶证信息,无误后同意该人在原告处就职,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原告没有为李某上工伤保险。事发后,交通警察部门在核查李某的驾驶证时发现确有李某这个人,原告才知道是有人冒用李某的名义在原告处就职。

法院判决:物流服务站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不能必然导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本案中,王某虽冒用李某的身份到原告处工作,从事货车运输司机的岗位,事实上为原告提供劳动的实为王某,故王某与原告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劳动技能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因存在欺诈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但从司法判例来看,劳动合同无效不能必然导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王某与原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原告未尽到完整审慎的审查义务,对王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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