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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常年顾问

《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张美玲律师     2017-08-07 阅读:282



《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龙小姐将闲置的资金20万元出借给借款人毛先生,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毛先生迟迟未归还款项,龙小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毛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只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并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龙小姐是否能主张毛先生支付逾期利息呢?听听律师的说法。

张美玲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及民间借贷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问题,作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是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双方未对借款期限内利息进行约定,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是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虽然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受法律保护,因此,龙小姐可以主张要求毛先生按借款期限内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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