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一审宣判,王珉犯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获无期徒刑。
辽宁原省委书记王珉被判无期
王珉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河南洛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担任吉林省长、吉林省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
王珉担任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王珉作为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洛阳市中院认为,王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
受贿1.46亿且严重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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