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法传销活动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更可能引发对受害人精神或者人身的伤害。那么,我国刑事法律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如何规定的呢?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曹某参加传销组织
2007年,被告人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交纳69800元后,加入了广西北海市、南宁市“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曹某引诱他人交纳申购款,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曹某发展下线人员有向某、郭某、杨某等人,由于发展下线人员众多,现是老总级别。被告人曹某在该传销组织内负责管理自己下线人员,作为老总要参加月底、月初会、每月4日老总复制会等会议与学习,轮流汇总下线人员情况向上级体系负责人汇报,将上线人员的指示传达给伞下人员,起到上传下达的组织、协调作用。
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查明,被告人曹某以“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交给费用作为获得返利和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所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均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传销活动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律师说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活动害人害已,在侵害受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很可能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以上就是关于“传销行为危害个人社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问题的解答,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