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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涉外仲裁

标的物为数种时,如何解除合同?

文道全律师     2017-10-16 阅读: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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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标的物为数种时,如何解除合同

A啤酒公司为促进夏季啤酒销售,拟开展买赠促销活动。经招标程序,A啤酒公司与B商品贸易公司签署《促销品采购协议》,约定向B商品贸易公司采购雨伞、烟灰缸、自行车共计三个品类商品,数量分别为1000把、1000个、50辆。货物验收时,A啤酒公司发现B商品贸易公司交付的自行车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另由于夏季持续阴雨啤酒销售不如预期,公司计划调整促销计划,于是向B商品贸易公司提出由于交付商品不合格要予以退货。B商品贸易公司提出可退换质量不合格的自行车,其他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予退货。协商不成,A啤酒公司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标的物为数种时,如何解除合同

裁决解除双方《促销品采购协议》中自行车部门约定条款,雨伞、烟灰缸购买条款双方应继续履行。

律师说法:标的物为数种且可分,可就该数物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可知根据数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对其解除的效力有不同规定。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但是,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他物具有不可分的属性,即其分离会明显损害标的物价值的,当事人可就该数物解除合同。

本案中,雨伞、烟灰缸、自行车三个品类采购商品互相独立,不存在不可分的情况,可分别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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