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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涉外仲裁

房屋抵押权能否对抗租赁关系

文道全律师     2017-10-23 阅读:237



案情简介:房屋抵押权能否对抗租赁关系

2013年3月,A贸易公司在广州市设立分公司,与B地产公司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租赁后者云浮大厦办公室,月租金1.3万元,租期5年。2015年,B地产公司开发新项目资金不足,遂向B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贷款并将云浮大厦予以抵押。此后由于无法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要求实现自身抵押权,通知A贸易公司腾空房屋。

仲裁庭意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B银行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其租赁房屋。。

律师说法:“先租后抵”的情形,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的,承租人依旧可以对新的受让人主张租赁权。若是“先租后抵”的情形,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是,若是“先抵后租”的情形,无论出租人是否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被抵押的事实,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属于“先租后抵”的情形,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B银行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其租赁房屋。

以上,是关于“房屋抵押权能否对抗租赁关系?”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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