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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起 律师

执业机构: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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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罪与非罪,量刑,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国家赔偿

电鱼情节恶劣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彭起律师     2017-10-30 阅读:238



导读:近日,四川汉源湖被曝有人非法电鱼,视频中一大片白花花的鱼迅速被电击浮在水面上,几人随机用网兜打捞。非法电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行为人非法电鱼
近日,四川汉源湖被曝有人非法电鱼,视频中清晰可见两男两女在一艘铁质船上,在湖上疯狂电鱼,带电的网兜下,一大片白花花的鱼迅速被电击浮在水面上,几人随机用网兜打捞。视频显示,铁质小船上已装了不少小鱼,场面极其血腥。石棉检方介绍,事发地为汉源县石棉县境内,事发时间约为27日下午,28日获知此事后2小时多,嫌疑人就被锁定。28日晚,视频中船上的5人被挡获。目前,5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刑拘。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鱼,手段残忍,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鱼,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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