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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涉外仲裁

抵押物代偿条款是否有效?

文道全律师     2017-11-25 阅读:299



案情简介:抵押物代偿条款是否有效

2015年3月2日,A汽车公司与B商贸公司签订《汽车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说明B商贸公司欠付A汽车公司56万元汽车采购款,并约定了B商贸公司的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如果B商贸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那么上述采购汽车共计两辆无条件给付A汽车公司。

2015年11月,A汽车公司因B商贸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向其支付采购款,而提起仲裁,要求B商贸公司交付汽车并办理变更登记等。

合议庭意见:《补充协议》因具有流质性质而无效

《补充协议》因具有流质性质而无效,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为无效条款

抵押物代偿条款又称“流质契约”、“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合同双方签订的名为《补充协议书》,实质是抵押担保协议。双方并没有买卖汽车的合意,是申请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安全,以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同时,双方签订的《汽车采购合同》实际是以“买卖”的形式约定被告逾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汽车直接归申请人所有,这显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那么,《补充协议书》的第2条因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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