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2012年3月,A运输公司为其单位内车辆购买保险,但购买项目未包含涉水损失险,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3年7月,当地大雨,A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车辆淹至车轮以上部位,致该车在水中熄火,A运输公司立即向B保险公司报案。经检测,该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B保险公司称A运输公司车辆没有购买涉水损失险,,因此应当扣除发动机损坏的损失。A运输公司无奈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不成立
仲裁庭认定,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不成立。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不成立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可见,条款理解出现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条款一方面说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一方面又说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不赔,两者存在矛盾之处。由于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以上,是关于“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能否免赔?”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