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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刑事类

小诊所输液要人命,非法行医如何认定?

马友泉律师     2017-12-18 阅读: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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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诊所输液要人命

2010年5月10日下午1时许,宜城市小河镇村民郭明军酒后到张明诊所就医。张明未向郭明军问明相关情况,便配制了两瓶药品给郭明军输液。

当第二瓶即将输完时,郭明军突发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明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据调查,张明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但长期在宜城市开办个体诊所。

2010年6月21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建言意见书认定,郭明军是在患冠心病、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的基础上,因饮酒后静脉点滴头孢呋辛钠引起不良反应,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宜城市法院以张明犯非法行医罪,判其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受害者家属1.4万元。

非法行医如何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的认定如下:

 (一)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方面

1、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并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且主观上并非故意,故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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