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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丕泽 律师

执业机构: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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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受害人为身份不明流浪人员 救助站能否作为监护人

高丕泽律师     2018-01-01 阅读:495



导读:交通事故受害人系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站能否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以维护流浪人员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受害人为身份不明流浪人员
2015年,李某承包客运公司名下车辆由司机房某驾驶时,将正爬行横过马路的流浪人员无名氏碾压致10级伤残。救助管理站以监护人身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判决:受害人为身份不明流浪人员,救助站可作为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60条第1款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无名氏虽系流浪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作为民事权利人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本案救助管理站具有原告无名氏监护资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虽与李某有承包关系,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2.8万余元,房某、李某支付无名氏剩余2656元,客运公司对房某、李某应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受害人为身份不明流浪人员,救助站能否作为监护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系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站可以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流浪人员合法权益。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客运公司虽与李某有承包关系,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受害人为身份不明流浪人员,救助站能否作为监护人?”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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