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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珍珍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公司并购,公司清算,股份转让,破产解散,公司上市,资产拍卖,企业改制

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私募基金经典违法案例分析

石珍珍律师     2018-03-15 阅读:338



        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千人。甲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甲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2015年11月,甲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私募基金集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私募投资者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本案中甲公司销售私募产品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销售对象以中、老年人居多,没有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做人数限制,涉及人数众多,是违法法律规定的集资行为。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本案中甲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链,自融自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应符合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私募基金切勿为一时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制裁。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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