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股东起诉解散公司
江苏的刘先生与金武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刘先生拥有80%的股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武拥有2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金武负责。去年10月29日,金武突然患疾病不幸去世,对公司事务未做任何安排,他的去世使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员工也先后离职。2007年10月29日,刘先生将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丢失。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随后,刘先生将科技公司、金武的母亲、妻子蔡女士和儿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申请解散科技公司。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科技公司章程未就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予以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武的母亲、儿子和妻子蔡女士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律师分析:解散公司的情形
公司法第规定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金武负责,但是由于金武突然患疾病不幸去世,对公司事务未做任何安排致使公司无法继续运营。由于科技公司股东金武死亡,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继续存在会损害股东刘先生的利益。科技公司目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股东刘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其诉求,公司应予解散。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