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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珍珍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公司并购,公司清算,股份转让,破产解散,公司上市,资产拍卖,企业改制

私募基金持有非上市股权如何估值 新规给出标准

石珍珍律师     2018-04-16 阅读:289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发布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指引》的推行实施,私募基金尤其是VC/PE的估值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这意味着困扰市场的私募投资基金持有非上市股权的估值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私募资金管理人为估值第一责任人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达13682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23503只,基金规模达6.6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达4841只,基金规模达0.66万亿元。强化估值主体责任是本次《指引》的一大看点。根据《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过程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指引》所指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而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指引》提供五种估值方法以供选择

        从估值方法来看,《指引》提出了私募基金在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采用的5种估值方法以及适用场景。在5种估值方法中,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属于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属于收益法,净资产法属于成本法。这5种估值方法具体适用的企业不尽相同。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尚未产生稳定收入或利润的早期创业企业;市场乘数法,通常适用于可产生持续利润或收入的相对成熟企业;行业指标法,通常适用于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各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净资产法,通常适用于企业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占有的资产的情况;现金流折现法则较为灵活,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时仍可使用。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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