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邦时评

姜世明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上市,合伙加盟

购买集资房后解除合同,是否应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姜世明律师     2018-05-02 阅读:203



案情简介:购买集资房后解除合同,是否应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2013613日,国税局称,袁某朱某系夫妻关系,袁某原为我单位的职工。20105月我单位在院内国有划拨土地上集资建造一栋集资楼,其二人以全额集资价273491.0l元购买了该集资楼2单元2201室,面积为166.25平方米。我单位于2010524日与袁某订立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同年625日其在和田市房产局办理了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20113月该房交付使用。20132袁某考取人民法院后提出退回该集资房并返还集资款。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按原集资价款收回了集资房并向袁某退回了所收集资款273497.01元。袁某向我单位退回购房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及房屋。由于该房屋已被和田市房产管理局预告登记,袁某夫妇系房屋登记档案中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我单位多次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预告变更登记,但其拒绝履行。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袁某夫妻履行房屋预告变更登记义务。

法院判决:应当履行房屋变更登记

国税局已将其缴纳的房款全额退还,袁某也已经向国税局出具收条写明其收到了退还的集资房款并将钥匙、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退还给国税局。袁某朱某应当协助国税局办理房屋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局要求袁某朱某履行房屋预告变更登记义务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袁某朱某向国家税务局履行位于和田市纳瓦格路河滨巷2122单元201室房屋预告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袁某虽主张该《保证书》并非新的合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该《保证书》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回购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国税局因申请再审人袁某未履行该合同变更预告登记的附随义务而诉至法院,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故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之规定,旨在解决单位内部分房等非平等主体间的房产纠纷,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房屋回购订立合同的事实不符。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集资房后解除合同,是否应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姜世明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上市,合伙加盟

姜世明律师最近更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