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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上市,合伙加盟

租赁协议解除后,后续腾房引纠纷

姜世明律师     2018-05-08 阅读:387



案情简介:租赁协议解除后,后续腾房引纠纷

A公司1996121日起承租了温州市地块3.17亩的土地。2007225日,A公司何某签订汽修车间承包补充协议,20121226日,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何某支付车间承包使用费、办公室、二楼宿舍使用费(从201141日起至2012627日止)共计411736元;何某赔偿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21666.66元。

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有效

A公司何某2009318日签订怡蓉汽车车间承包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A公司诉请何某支付从201141日至2012627日的车间、办公室、二楼宿舍的使用费共计41173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何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温州市怡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车间、办公室、二楼宿舍使用费411736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被告腾退房屋的时间

A公司起诉何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车间承包协议及腾空房屋一案,经执行,20111122A公司出具领条收回相关印章。何某2011126日履行了59585.69元执行款。20111220日,何某向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报告,称其已于2011129日偿还租金及违约金,并将厂房腾空完毕,请求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措施。20111223日,该执行案件结案。同时,何某在本案提交的电费明细显示201112月份,A公司名下的电费为零。后因A公司提出要求,2012627日法院将厂房更换了锁具,移交给A公司。在何某腾空房屋并表示放弃对遗留物品的权利后,A公司未积极接管厂房,相应责任不应由何某承担。综上,A公司提出的何某2012627日腾退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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