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出卖人因政府迟延履行房屋拆迁以及产籍注销的义务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此时能否免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政府原因,能否成为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
曹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89.69平方米,总价款是637875元。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3项处理,由出卖人自违约之日起按日支付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另自违约之日起360天内仍未完成产权登记买受人有权退房。曹某起诉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5320元并承担诉讼费。房地产公司辩称,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是由于政府迟延履行房屋拆迁以及产籍注销的义务所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被告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某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32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第三人原因,不能成为违约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曹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曹某与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地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曹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合同中的违约方仍需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其不存在违约的抗辩理由,不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政府原因,能否成为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当事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义务不能履行而免于承担责任 。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