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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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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知识产权,股份转让,刑事辩护,工商查询

违规驾驶叉车致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马友泉律师     2018-05-15 阅读:649




导读: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驾驶叉车的资质,仍在厂房内驾驶叉车作业,误将油门当刹车,造成他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驾驶叉车的资质,仍在厂房内驾驶叉车作业,误将刹车当油门,造成他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违规驾驶叉车致人死亡
2017年3月3日11时许,谢某明知自已没有驾驶叉车的资质,仍在一货运公司内驾驶叉车,经刘某要求,欲将站在叉车上的刘某升上挂车卸货,在操作过程中,谢某误将油门踩成刹车,致刘某撞上挂车,夹在挂车与叉车中间受伤,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某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谢某没有驾驶叉车的资质,他自己应当明白自己对于叉车的操作不够熟练,极容易因大意而造成严重后果,但谢某仍应刘某的要求欲将刘某用叉车送上挂车,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致刘某撞上挂车,夹在挂车与叉车中间,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危险,致使刘某死亡,符合过失犯罪条件,谢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语:以上就是违规驾驶叉车致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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