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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常年顾问

以案说法: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权利如何救济

张美玲律师     2018-07-04 阅读:280



以案说法: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权利如何救济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何某与被告洪某签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出资购买洪某种植的某木林,面积为四百五十亩,购买价格为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2015年,何某在进行林木采伐时,发现某木林实际面积只有三百亩,与合同面积约定相差近一百五十亩。何某与洪某协商处理未果。何某便以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何某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何某、洪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价格,调整为一百八十万元。
被告洪某辩称:何某是林业公司的总经理,具有专业知识,本案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问题,买卖双方对所交易的林木是以承包方式进行交易,并不是按照单价每亩多少钱进行交易。双方应各自承担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对林木面积表述为:约四百五十亩,并非具体明确为四百五十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允许面积有误差,何某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某林业评估公司对涉案某木林地面积作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涉案某木林地总面积为三百零一亩,与合同中的四百五十亩相差一百四十九亩。

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与洪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地点位于某县某村某坡甲方承包种植的某木林,面积约为四百五十亩”,根据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应理解为“乙方购买某坡甲方种植的面积约为四百五十亩某木林”。

经鉴定某木林实际面积与原合同购林面积产生一百四十九亩的误差,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何某请求按实际亩数计算《买卖合同》的价款,购买价格二百五十万变更为一百八十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何某与洪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重大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法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的语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应理解为“乙方购买某坡甲方种植的面积约为四百五十亩某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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