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入职当年也享受年休假待遇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物业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补偿,但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王某则认为,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其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0年以上,其每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其入职当年就应享有相应的年休假。因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全部工作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裁判结果:支持王某请求。
理由:王某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的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无需在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年休假,王某未享受年休假,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说法:王某应当享受年休假或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休年休假看累计工作年限,新入职非休假障碍。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休年休假的条件设定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这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无需在新单位再次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有,新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本案中,公司认为王某入职当年不享有年休假权利的观点错误,王某离职时公司公司拒绝向王某支付入职后第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与法律规定相悖,王某年休假从其入职第一年即应当享有,而非从第二年起算。
相关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