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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 律师

执业机构: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陈雷律师     2018-07-18 阅读:525



案情简介: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无效

王某系农业户口,其与某鞋业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书写了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承诺书和申请书,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5年2月13日,某鞋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

理由: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律师说法: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不应当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将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作为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予以遵守,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规及违法行为,始终做到守法守纪,对自身、他人及社会高度负责。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通过使劳动者在遭受各种风险时获得必要的帮助,增强劳动者及全社会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为广大劳动者谋求利益和安全。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需要补缴或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还会承担被罚款的行政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看似王某的工资收入有所增加,但其遇到疾病、工伤等伤害时没有保险保障将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公司与王某均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约定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协议约定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当为王某补缴社保。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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