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田某等九名员工于2015年11月9日进入某酒店工作,当日,酒店与田某等九人签署《员工协议》,协议内容约定:"1、培训期间截止至开业为止,在培训期间,按照培训期工资标准发放,待开业后,享有所在岗位的工资及相应其他待遇;2、公司实行考勤机记录出勤状况,员工……需打卡上下班;3、员工如需申请假期,则需提前一天填写《假期申请单》,……;4.员工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5.申请离职者……"。酒店未为员工缴纳社保。2016年3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田某等九名员工要求酒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支持员工主张
理由:因双方签订的《员工协议》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不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条款
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第二月起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构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规范性。本案中,酒店方虽然形式上与员工签订了所谓的《员工协议》,但该协议对法定必备条款内容均未规定,协议更多体现的是对酒店规章制度的确认和申明,故酒店方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酒店依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