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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明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侮辱英雄先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王忠明律师     2018-10-09 阅读:626



导读:网上为了吸引流量,制造话题,经常会出现侮辱英雄先烈的行为。近日,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官微,就发出了恶搞英烈的微博,引发广泛关注。那么,侮辱英雄先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法邦网为您解答。

石家庄网警通报“高校官微侮辱先烈”:16岁嫌疑人已接受调查

据腾讯新闻报道,9月27日下午,一条由经过认证的官方微博@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 发出的恶搞三位英雄烈士的微博,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石家庄网警在发现上述涉嫌恶搞英烈的违法信息后,随即依法展开调查。28日上午,石家庄网警与辖区民警一起到达涉事学校,在学校配合下,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到辖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侮辱英雄先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3条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作为公共媒体平台,肆意恶搞英烈,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博平台,作为宣传媒体,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对于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6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24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用法律打击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有利于营造崇尚英雄、敬畏英烈的社会氛围。尤其对于成长在互联网环境中的青少年而言,鲜活的司法案例能帮助他们明辨是否,明晰网络娱乐的尺度和边界。不管媒介环境怎么变化,那些人类最基本的真善美都容不得亵渎。

生活中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否则可能触犯法律,使自己面临巨大的损失。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的合同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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