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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量刑须具有良好社会效果

律师     2011-05-17 阅读:771



药家鑫案近来引发网民热议,预测裁判结果,大体为三种:其一、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二、判决死刑(缓期执行);其三、判决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此案和其他曾经引发社会大讨论的案件一样,吸引包括司法实务界、法学研究团体、社会心理学家等等诸多主体的眼球,本律师事务所在没有接到此案当事人委托辩护和代理的情况下,基于职业敏感和兴趣爱好,本律师也参加到本次研讨中来。

我认为:对个案如何量刑即司法如何裁量的问题表现在对刑法的具体运用,而运用刑法确定具体刑罚的关键是对于刑法任务的充分理解。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说“对罪犯科刑是手段,对秩序保护是目的”。

“秩序通畅”、“井然有序”的局面需要事前(或事中)的人人积极参与,需要在事后法律对其已然行为的评价。是向上有利的行为法律允许、社会褒扬;反之则法律禁止、社会唾弃。故此这实际上要求司法机关在个案量刑时不仅要运用独立的司法裁判权利,而且也要求其裁判结果要符合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反对个案讨论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的观点。社会上对司法权限内问题广泛的大讨论,说明国家普法效果明显,法律成为人人可利用人人受制约的思维形态领域的一部分;又说明公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高度信赖,将解决争端的方法赋予法院并寄予希望;更说明国家法制化进程速度之快超乎想象。所以,对某个案件的大讨论只要属于善意的评论、专业的释解、广泛的建议我们都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其各种观点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裁判者适法时因自身感知事物的局限而不可避免对裁决结论的主观性太强的弊端。同时也能通过公众在大讨论的平台上直接折射一部分人群的民意可以参照其意见取其精华使裁判者对不同意见进行取舍。

当然“参照”不是“按照”。任何公众不能对抗司法独立。决定权在司法官。

我认为:对药家鑫案判决结果只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考虑到其量刑对日后其他任何人假定在该案发当时情景出现时又该如何行为具有良性的社会指引,这样的判决都是社会可以认同的,具体结果在此也没有预测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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