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不是愚人节的笑谈,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人高调公布这样的事,根据网络新闻,2011年5月16日深夜,鼎晖创投合伙人王功权突然宣布“放弃一切,和王琴私奔了”。虽然有不少人质疑王功权此举为炒作,但据业内人士透露,王功权确实是“为爱私奔”。
从字面意思看,私奔定义旧指女子未经婚嫁私自投奔所爱的人或跟他一起逃走。现在意义是指男女两人不顾一切,为了爱情抛弃一切跟着自己心爱的人出走,也有可能是男的跟女的。当然跟私奔相对的就是明媒正娶了。我国现行《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婚姻自由,由此可见,私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呢。
法律能管私奔的事么?对私奔的人法律上是保护还是惩罚呢?
法律讲究情节,根据不同的情节,私奔在法律上可能的结局有如下几种。
有些情况下的私奔,法律是保护的。假如双方在“奔”之前均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虽结婚但已经离婚或是丧偶,单身的成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无论是私奔还是明媒正娶,这只是当事人选择婚姻生活的方式,只要不妨碍他人,法律同样保护。
有些情况下的私奔要受法律的惩罚,惩罚的方式包括刑事处罚及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的当事人,本身已经他人结婚,并未离婚或丧偶,因各种原因,见异思迁,与异性私奔,长期且稳定地同居,这已经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况这属于婚姻法的规定的过错一方。这种情况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重婚。
有的当事人本身并未与原配偶离婚,也未丧偶,与他人私奔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这是我国刑法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情形,要被处刑事处罚,严重的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军婚。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私奔的情节符合以上规定,这肯定碰了“高压线”
在离婚案件中重婚的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过错方,要对无过错一方进行精神赔偿,但对于分割财产问题,有过错一方仍要分得适当的财产,不可能是如许多人相像的要“净身出户”,法律是公平的,该罚则罚,该保护的仍要保护。
其实从文学作品中看,对于私奔基本上并不持绝对的贬义评价,中国古代有司法相如与卓文君,近代在鲁迅的文学作品《伤逝》中有涓生与子君,这些可谓是私奔“一行”中的“老前辈”,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人们褒扬的,因为他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权利的追求。至于法律上并没有私奔的概念,法律是保护还是惩罚私奔,完全看具体情节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