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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跌倒没人扶 法律是否有责任

律师     2011-09-29 阅读:1025



最近媒体多次出现老太太跌倒,帮助老太太者被迫承担责任,造成多起老人跌倒没人再敢搀扶的现象,应当说这是一种公德的退步,而掌握该类案件生杀大权的部分判决者,确实没有起到对社会公德应有的维护作用。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离开了这一基本原则,极有可能会导致审判

不公。提到“老太太跌倒”不得不提轰动全国的2007年“彭宇与老太太跌倒案”,根据有关报道,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所依据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有关笔录中彭宇所讲的感觉到有人先撞了他一下,及老太太所述彭宇撞了她等两人的描述,两人的描述并不能证明老太太是否被彭宇所撞。另外,民法所要求的证据并不像刑法那样极其严格,如果对某一事实存在不同的证据,法官可以采信其证明力强的证据。而本案也没有看到老太太被彭宇撞到的证据强于没有被撞的证据。

二、公平原则的滥用同样会导致司法不公。公平原则是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但适用这一原则的最基本条件是法律事实必须已经被认定,没有被认定的事实是不能适用公平原则的。还以“彭宇与老太太跌倒案“为例,如果法官已经认定老太太是被彭宇所撞,那就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或其他法律条款,由彭玉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果认定老太太不是被彭宇所撞,是不能适用公平原则的。道理很简单,路上一个老太太跌倒,随便判决一个千里之外与该案毫无干系的人来承担责任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三、是否僵化、教条的适用法律是衡量审判者综合法律素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如果脱离了这样一个标准,其负面影响很难想象。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的立法本意应当是维护社会美德的最低线,如果僵化、教条的适用某一个法律条款会导致违背社会公德时,需要我们的审判者要切实注意,其审判结果对社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这不仅是法律的责任,更是审判者应当具备的责任。前几年轰动全国的某省“保姆继承案”应当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德的典型案例,不能因为对老人几句甜言蜜语,老人书写了看似合法的效力最高的遗嘱,而剥夺其他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同样,如果确实因为助人为乐去搀扶老人,而被判决承担所谓赔偿责任的话,应当被认为是损害了社会公德,这也是该类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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