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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律师

执业机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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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财产分割突现千万债务 妻子设计捞钱

张磊律师     2011-12-19 阅读:1276



南方日报讯 夫妻离婚中的财产分配一直是个难题。东莞发生一起颇具戏剧情节的离婚“夺财案”,诉讼期间,妻子被人起诉欠款多达千万元,丈夫却认为妻子与他人合伙做假债,想把“欠款”变成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债务”来分钱。鉴于案情的离奇和纠葛,法院启动司法鉴定,查出妻子假欠债真骗财的事实。

妻子亮出千万借款

2010年6月21日,赵某与妻子杨某因感情不和,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被裁定准予撤诉结案。赵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法院另案提起离婚诉讼,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

离婚案办理过程中,2010年9月17日,黄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款380万元未还。黄某向法院举证了杨某4份署名借条。

黄某告诉法院,借款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他把现金装进编织袋直接给杨某,借款没有第三人在场。杨某确认借款属实,对借条无异议。杨某还主动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用于证明借款投资到多个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办案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貌似简单的借贷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将赵某也列入被告,从而保证赵某的抗辩权利。

赵某的辩词令人震惊,他在法庭揭开离婚的“伤疤”。妻子杨某与人同居不忠在先,赵某才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妻子又接连动作不断,先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又编造出包括380万元在内的1000多万元的虚假债务。“对于这千万债务,我完全不知情,家中也并无巨额开支,她不可能需要借这么多钱。”赵某辩解道。

同时,赵某亦指出“借款”的可疑之处:包括本案黄某在内的所有借款,均没有要求杨某提供有效的担保;杨某没有按期还过一分钱,在屡次违约的前提下,黄某还继续借款给杨某;这些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除借据以外,并没有其他辅助证据予以证明。赵某认为,借款是妻子杨某与黄某恶意串通编造的,企图损害其合法权益。

真借款还是编谎言?

通过查询赵某、杨某以往的案件资料,法院发现在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就不断有人起诉其妻子杨某欠款,借款所涉总额如赵某所说高达1000万余元,且发生的时间密集,单笔金额都十分巨大,在前笔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不断发生下一笔借款,且都是现金交付,都是只有出借人和杨某两人在场,用途也简单地述为用于生意周转,均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

法院对赵某提出的对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提供的四张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均不一致。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杨某又出示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证明以某间电子贸易公司以及自身名义发生大笔借贷,用于多个项目投资,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发生借贷是合理的。同时,黄某亦改变了说辞,提出不是现金借款,而是杨某应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项,杨某以借据形式对结算款予以确认,借据是事后补的。

法院认定借款不真实

法院认为,千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地存在,应从借款的成立基础、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综合分析。为此,法院对杨某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黄某称双方于对账后出具借据,并已将对账凭证予以销毁。法官则认为,在结算款项如黄某主张的如此巨额时,却没有任何对账、结算的凭证,有悖于商业常识,黄某主张的借款成立基础难以确认。

而在黄某的诉讼主张前后矛盾的情况下,杨某的代理人却在杨某本人未到庭,且未向其本人联系确认的情形下变更诉讼主张,确认借款实际为工程结算款。法官认为,杨某明显地跟随附和黄某的诉讼主张,本案不宜简单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确认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后,法院对黄某与杨某主张的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最终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黄某、杨某及赵某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首席律师张磊在分析本案时指出,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期间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典型案例。杨某通过与第三人合谋串通,由第三人黄某提起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试图先在该诉讼中通过法院的判决确认该债务存在;然后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要求在离婚时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实现其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非法目的。这种做法确实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如果不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察觉,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及时追加杨某的丈夫赵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而是简单地依据原告黄某和被告赵某的共同认可,判决确认该千万元巨额债务存在,则离婚诉讼中赵某将会陷入较大的被动局面。

按照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即使杨某与黄某之间所谓的“债务”真实存在,丈夫赵某也可主张该债务是杨某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要求认定为杨某的个人债务。更何况,由于法官的细致工作,最终查明该债务实际上并不存在,而是杨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侵占赵某财产权利而编造的虚假债务。因此,不仅在这宗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没有认定该债务的真实性;而且在后面的离婚诉讼中,赵某还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杨某少分甚至不分。杨某为侵占丈夫赵某的财产可谓是机关算尽,但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她费尽心机导演的这一幕闹剧,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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