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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华 律师

执业机构: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股份转让,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我行贿了”网站是反腐先锋么?

刘伯华律师     2012-01-05 阅读:1041



网络上有关于“我行贿了”网站的评论,“北京检方:“我行贿了”等公民反腐网站不合法”,说点个人看法,抛砖引玉。

个人认为,公民在网站上对包括受贿在内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首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见,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如果在网站上举报行贿,当然也就是对受贿者的举报,而对受贿者的举报,实际上这也是公民监督权的体现,这样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公民当然有权在公民的网站的对有关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这实际上也是舆论监督的形式之一。

当然网站发贴这样一种行使监督权行为的效果可能也是一分为二的,一是可能真正制止了腐败,挽救了可能踏入深渊的贪官,这当然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可能在网站上举报的行为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并不属实,或者并不构成犯罪,于是在网站上发贴的公民可能因发表言论不当,会承担相关的责任,例如被举报的政府官员如果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当然可以起诉发贴者要求赔偿,如果认为发贴者有犯罪行为,当然也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受理并进行处罚,以上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都有法律依据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就有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曾经代理过多起因网络侵权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果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类似通过网络反映腐败举报犯罪的行为在世界上早已存在,在咱们国家也不鲜见,国内类似事件有些甚至是网民们相当熟悉的,至今可以从网络上搜索到,如“局长香艳日记事件”、“天价烟局长”等,最后这些事件查证属实,贪官受罚,说明网络对腐败的监督力量是不可低估的,假如因网络监督使腐败行为不再猖獗,腐败官员有些收敛,反倒说明了网络反腐的威力所在。

其实,无论是不是在网站上公布,百姓关于腐败行为的监督与评论,是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如街谈巷议、网络、报刊、视听节目,或者公民个人直接找政法机关报案等。在法律的范围内“我行贿了”网站只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是其他反腐败方式的补充,网站不应该是反腐先锋,真正的先锋应该是那些在反腐第一线依法办案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反腐败网站应该是他们的助手,是他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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