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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酒驾致2死4伤应获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     2012-01-15 阅读:1347



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廖某,酒后在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失控将在路旁行走的女研究生杨某等人撞倒,造成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以交通事故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一审结束后,女研究生的父母立即提起上诉,认为对肇事校长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而酒驾校长也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缓刑。

一、焦点

校长酒驾撞死女研究生,不少人认为这起严重的车祸因为肇事者、死伤者身份特殊而成为舆论焦点。对此笔者却不敢苟同,认为真正的焦点应当是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如何,都要准确判定肇事者的罪行与量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做到罪行相适应,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

这两罪都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由于主体都为肇事者,都实施了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肇事者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成为决定其犯罪构成的本质因素。正确界定肇事者的故意与过失,对如何判定其涉嫌何种罪名尤为重要。如果为过失则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为故意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理论及《刑法》有关规定,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排除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从有关报道来看,肇事者在本校饭店里喝酒接待领导,身居副校长、博导等要职,没有心里不平衡等起因,不存在报复社会的动机与目的,基本可以排除直接故意行为。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喝酒会对驾驶产生影响,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实,不应存在肇事者没有预见到酒驾危害性这种情况,基本也可以排除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较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主观特征是“明知”和“放任”。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其主观特征是“预见”和“轻信”。

1、“明知”与“预见”

由于这两者对导致事故发生都含有“了解”的成份,使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一定难度,这也是界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争议的重要原因。

但是“明知”与“预见”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发生事故所了解的程度非常高,即明确知道自己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而后者所了解的程度则相对较低,判断比较模糊。如果本案肇事校长的饮酒量很小,超速程度也不是很高,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事实的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发生车祸的必然性,其主观心态不应属于“明知”,应当属于“预见”。

2、“放任”与“轻信”

间接故意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放任”,即其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受害对象,但对受害对象是否因此而受到危害根本不予考虑,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三种情况表现出来: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为了放火烧乙的房屋而不顾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了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为了逃逸而不顾其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等等;三是由于性格缺陷或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寻求刺激而飙车就属于这类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的特点,则是轻易相信其行为不会导致危害结果,一旦结果发生后一般会积极采取补救等措施。如果报道中所讲的,肇事校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交警处理,则更接近“轻信”的特点,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肇事校长主观方面应为过失,故应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许由于笔者的法律功底有待提高,或报道所反应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等原因,这一结论有待商榷。

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判定肇事者的罪行与量刑,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一点是不能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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