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著名相声演员冯巩徒弟涉嫌诈骗的报道,无不惊诧于“官二代”、“富二代”又增添了“明星二代”, 无疑“坑爹派”中又赠添了“坑师父”一位新的一员。这些后代们不是在前辈的功绩上增砖添瓦,而是在借前辈影响做着违法乱纪坑害百姓的事,不仅自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且也给父辈的光环增添了不小的负面作用。
虽然笔者自认为有一定的克制力,如果自己有这样的父辈,保证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只用于提高自己的生活。无奈出身于草根家庭,暂时也拜不到有名望的师父,只有凭借自认为对法律知识还有所了解,给读到这篇短文的草根与非草根们探讨一下该报道所涉及诈骗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需要注意几个条件,即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涉案数额是否达到了起刑标准。如果不是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即至少缺少其中一个条件以上,则极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则涉嫌该罪的可能性极大。本案似乎起码具备了两个条件,即如果涉嫌潜逃或没有归还等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案金额达2千元以上则达到了诈骗罪的起刑点。
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成为本案的关键。以认识某某艺术大碗为名和报考知名艺术院校需交几十万元活动经费这两种情形认定使用了诈骗方法,如果嫌疑人确实认识该大碗,客观上也存在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被相应院校录取,需缴纳一定活动经费这样潜规则的话,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确实牵强;如果不认识自己所称的大碗,或虽认识但从没有把活动经费用于“活动”上,则应当认定使用了诈骗方法。
当然,著名演员冯巩的徒弟只是涉嫌诈骗,是否构成犯罪最终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下结论,但无论如何确实不是给师父增光添彩的事,还是有点“坑师父”的意思吧,果真涉及到明星们的名誉权问题,还需原谅。不过,真希望某些“XX二代”们,珍惜父辈代留给自己的荣誉,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