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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多张交通违法照,900元赎买“58万”的悬赏纠纷

律师     2012-03-26 阅读:927



2009年1月6日,,中国广播网上刊发题为《四川广安: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0元》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李宏伟的注意。:广安市公安交警系统将推行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可得100至500元不等奖励……当年2月16日,李宏伟向当地交警支队直属一、二大队提供了由他拍摄、5千多张交通违法照,要求兑现58万的巨额奖金却未果。李宏伟以“悬赏广告纠纷”为案由,向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安交警支队全部支付举报奖金。该院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之后,以广安市交警支队未履行行政允诺为由,将交警支队告到法院,要求交警支队兑现其行政允诺奖金58万元。法院终审判决:中广网的“有奖举报”报道,不是广安交警支队对外正式公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行政允诺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不属于公开发布有奖举报“悬赏广告”,交警支队与李宏伟之间不存在行政允诺的法律关系。驳回李宏伟的诉求。

我想: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新闻,是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经常使用的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反映时代的一种文体。

中国广播网上刊发题为《四川广安: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0元》的虽是新闻报道,但同时具有“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属性,同时具有广告功能。另外其内容又没有强调“悬赏”意思表示只是机关的内部上下行文;虽然在新闻栏中报道,让普通不知情的读者理解为是“悬赏”的“广告”——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现实社会上,广告真真假假不容辨别;但是对新闻,我们会选择相信新闻——相信新闻的真实,也对新闻中所载的“**承诺”坚信不疑。

因为,新闻都不去相信,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新闻所载的“承诺”不能兑现,我们还能要求兑现什么狗屁的“诺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认为:广安市交警支队作为悬赏人确实没有“以公开方式声明”,中国广播网作为媒体确实不是“悬赏人”;但恰恰是两者的结合做出了“广安市公安交警悬赏举报”的意识表示行为。对此,举报者索“赏金”,合情合理,也合法。

但这个案件结果来看,倒令人失望。

首先,广安市交警支队以“他人”公布“内部消息”践踏诺言,实为不明智之举。

再者,作为媒体虽然“真实”但不“详实”的报道,使一般大众理解为“悬赏”遂依“指引”而行为,却 “赏金落空”。不能仗义直言;不能反思自己之疏漏;不积极从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方面考虑,不正视记过,却帮虎吃食,实在不敢苟同。

还有,作为裁判者,对“诺言”的否认,就是对法律的曲解,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按照这样的逻辑,结果是让“行为人”自己肩负着查清“新闻”、查实“广告”的背后千丝万缕的“真象”的责任。如果要求这样,所谓的“悬赏广告”还有谁会应邀履约?“悬赏广告”又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呢?

这又不禁让人感慨国家普法的效果。可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让普通人承担比司法机关更重的学法责任;绝不能让普通人独自承担未深层普法的责任。

当然,绝不能让诺言“一文不值”。幸好,还有900元,对李宏伟算是个交代。虽然钱少,我倒是感到一点点的暖意和一丝丝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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