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白居易在《策林》中有句话:“病人之病,忧人之忧”。应该说助人乐、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了这种精神与品质,人与人的感情更加深厚,社会风气也就愈加纯朴。近年来出现的见死不救、救人反被诬等现象与我们的传统美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为世人所诟病。为朋友两肋插刀,一般说来也属于助人为乐行为的一种,虽然,为的是朋友,而不是陌生人。
然而,在法治社会,当我们伸出双手,为他人救急的时候,特别是为朋友两肋插刀时,是否应该想想:帮还是不帮?如何帮?
2012年5月26日,深圳市福田滨海大道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三死三伤的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之后,肇事的侯某从跑车出来后,翻越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横穿道路,到达滨海大道南侧绿化带的草坪,随后打电话给深圳大学学生吴某某,告知发生了事故,并叫吴某某来接他。26日4时40分左右,吴某某打的到事发现场附近,找到侯某后,再拦下另一辆的士,送侯某到大梅沙游艇会所。吴某某陪同侯某到大梅沙游艇会所,侯某随后问吴某某是否有钱付款,吴某某表示有,侯某随后下车,吴某某则坐一辆出租车返回其在南山区深南大道旁住所。6月1日,吴某因涉嫌包庇罪,已被警方刑拘。(深圳新闻网)
得知深大同学在“5•26滨河飙车案”中涉嫌包庇罪被刑拘的消息后,不少深大学生表示震惊。“他的行为看起来跟平常帮助朋友忙差不多,不至于那么严重吧。”
是啊,吴某某的行为看起来不就是帮朋友一个忙吗,不就是助人为乐嘛,何至于被刑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有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从吴某某的行为来看,吴某某明知侯某交通肇事,却为其拦下另一辆的士,送侯某到大梅沙游艇会所并支付钱款给侯某,帮助其逃逸。其行为符合该包庇罪之构要件,涉嫌包庇罪。
看似做好事,结果害人又害己。侯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而吴某也因“帮助”他人而触犯了刑律。教训深刻。
实际上,吴某作为侯某的朋友,在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困难时刻,及时伸出友谊之手,无可厚非。但他却帮了倒忙。此时此刻,他本应当安抚、安慰侯某,并劝积其极救人并投案自首,这才是正道。如果这么做了,侯某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吴某也不至于自己深陷囹圄。
朋友有难该不该帮?答案不言自明。但如何帮忙,却大有讲究。方式不同,结果迥异。从吴某被刑拘后其所在大学的学生反映来看,在大学生中开展普法教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