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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投票”退学 有违义务教育法

邓盛友律师     2012-07-06 阅读:648



初中生被同学“民主投票”强制退学

河南洛阳十二中一名生物老师日前发起“民主投票”,要求其所教初一年级某班学生在“不让老师继续教课”和“该班淘气学生豪豪退学”两者中二选一。8名学生选了老师,剩下的学生全部选择让豪豪退学。豪豪遭劝退后被送往另一所学校借读,但不久又被要求退学。 (7月5日央视网)

对此,洛阳市教育局回应称,投票是由该退学学生发起的,实际情况是因学生“不适应寄宿生活”而被家长自愿接走。

事实如何,不得而知。如果通过“民主投票”的形式要求学生退学情况属实的话,那么,这一事件再次突显了对人民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必要性和紧迫性。

“民主投票”退学行为有违义务教育法

在法制社会,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特别是涉及到一个人基本权利时更是如此。作为社会的一员,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限制甚至于剥夺,不仅要符合相应的实体法律规定,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绝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式的简单、粗暴的做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豪豪享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权利不能因任何借口而被剥夺。既便是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仍然由政府予以保障。以投票形式,决定在校生的退学,违法了法律规定。该行为实则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政,是无效的。作为学校和教师,对此规定不可能不知道。

那么,为什么老师还要如此对待豪豪呢?

如果豪豪学习成绩优秀,其他方面表现亦良好,那么,该生物老师还会发起这一次“民主投票”吗?答案不言自明。豪豪淘气,总给老师惹事,这是生物老师想方设法让其退学的真实原因。

这就涉及到一个老生常谈话题了:该如何对待成绩差或其他表现不好的学生?是简单地、粗暴地批评、漫骂甚至想尽办法让其“自动”退学,还是伸出温暖的双手,帮其一把?这涉及到教育理念问题。

前段时间,个别学校别出心裁,人为地给学生划为三六九等,对于表现差的学生,让其戴上“绿领巾”以示惩戒,严重伤害了这些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而极个别学校的老师,则发动全班学生都写小纸条批评班上的一个差生,使得该生发出“生存没有意义”的感叹。相反,那些学习成绩优良及表现优秀的学生,则被学校另眼相看---2011年11月23日晚,成都外国语学校从4000余名学生中遴选出了19名“尖子生”享受学校表扬的“最高待遇” ——和校长一同共进晚餐。对好生的鼓励没有错,给“尖子生”以共进晚餐的待遇能起到激励作用。但是,对于那些表现欠佳的学生,我们是否也能献出相同的爱心呢?我们的老师是否也能够本着教书、育人的目的去对待这些后进生呢?。

前苏联教育家赞可夫说:“漂亮的孩子人人都喜爱,爱难看的孩子才是真正的爱。”用一颗公正的爱心去感染、鼓舞后进生,让他们感受到来自老师的善意与温暖,让他们在优等生面前不觉得低人一等,这才是广大教师要努力追求的目标。针对“后进生”,作为学校和教师,还是应该多做些雪中送炭之事。

加强人民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改变“唯成绩论英雄”的传统思想,让每个学生都能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让“后进生”不再受到歧视和污辱,这是摆在教育系统面前的一道现实课题。

因此,从“民主投票”退学事件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民主投票”本身的反民主性质,更看到了目前教师队伍的思想品德教育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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