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某大学副校长廖某交通肇事获缓刑引起热议。廖某酒后驾车造成2死4伤,有关部门认定其对本次事故负全责,该市某中院以其为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作为本案量刑理由之一,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理由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对社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是负面的。
一、本案的法定处罚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由此可见,本案对肇事者的法定处罚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二、廖某能否适用缓刑
刑法对适用缓刑有明确规定,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犯罪情节较轻”是缓刑的必须条件之一。这位副校长交通肇事致2人以上死亡,而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不在具备“犯罪情节较轻”这一缓刑的必须条件,因而对其缓刑应当是于法无据的。
三、缓刑理由于法无据的负面影响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被告是否是科技人才而影响其量刑,则有可能扩展为是否因其为管理人才而影响量刑、是否为社会贡献大小而影响量刑,进而是否为企业家、是否为官员而影响量刑等等。此例一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法律适用产生怀疑,而且通过具体案例这个窗口对社会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对社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是负面的。
由于没有实际接触有关卷宗,以上言论只是根据有关报道而论,可能与真正事实有出入,法律分析也或有偏颇之处,敬请读到的人士谅解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