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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改装面包车撞上突变道大货车,谁该为死伤者负责?

李前军律师     2012-12-29 阅读:588



2012年12月23日上午9时45分左右,郑州航海东路与四港联动大道交叉口向南650米处,一面包车与一货车追尾,造成7死19伤。据受伤者反映,当时改装的面包车在行驶过程中突遇前方大货车往中间变道,由于车速太快,一下子撞上去,致死伤惨重。

从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析角度,笔者认为,如果系单纯面包车对前车追尾产生,则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系面包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但同时笔者也从报道中注意到,有面包车内的乘客表示,当时,系因前面的货车变道时,这时车速较快的面包车撞上了前面的货车。如果此事实成立,则意味着前车将可能承担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笔者这里从各死者家属及受伤乘客提起赔偿的角度进行一下法律上的分析。根据现有报道内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7人死亡,另有19人受伤。目前货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据前面的分析,笔者基本判断货车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当中可能要承担主要(以上)事故责任,那么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货车司机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

从提起赔偿的渠道或程序而言,如果死者亲属及其它受害者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后未能在警方的主持下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诉过程中启动对肇事司机的附带民事赔偿程序。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若肇事司机系挂靠于其它单位运营的话,可以将被挂靠的单位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一并提起。此外,各死者亲属及其它受害者也可以于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之外,另行对肇事司机和被挂靠单位提起民事赔偿。

对于面包车司机,不排除其承担次要或可能在直接因追尾的情况下而产生全部责任的可能,那么本案中面包车的司机已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如果涉及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其它死者亲属及受害者该如何主张呢?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面包车司机虽然已经死亡,但其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仍应以其个人财产来对其它受害乘客和死者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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