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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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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娄师白遗产纠纷案谈遗嘱

蔡绍辉律师     2012-12-30 阅读:1004



近日,著名画家、国家一级美术师娄师白遗产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第二次开庭。大师、房子、名家字画,在房价坚挺、艺术品投资市场火爆的背景下,该案毫无意外的吸引了大众注意。

娄师白的遗孀和次子为分割房产、字画等遗产将长子告上法庭,期间,北京师白艺术研究会作为社团法人对其中一套系争房产要求确权。在娄师白去世时未留遗嘱、字画藏品数量价值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分割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近几年以来,关于名人遗产的风波不断。先是2007年开始的李可染文化财产纠纷案一波三折,紧接着是陈逸飞身后纷纷扰扰的遗产分配案,然后是刘海书粟沸沸扬扬的书画归属案,之后是陈忠志遗产继承案继承人的公开对抗。

为了避免文化名人遗产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身体健康、意识清晰时立下遗嘱,这是最有力的法律凭证,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遗产继承纠纷。

但是按照个人意志立下的遗嘱,在现实中往往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最终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为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公民立遗嘱过程中需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根据继承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探讨如下:

一、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遗嘱人亲自到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到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非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述遗嘱。录音遗嘱十分容易伪造,为防止录制假遗嘱弊端或录音遗嘱被人篡改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记载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做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录音遗嘱录制完毕后,经回放校对后,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的效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主张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被胁迫或欺骗的事实,否则,只要所立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被认定为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5、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邀请符合条件的遗嘱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中,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邀请律师或者公证人员作为遗嘱见证人,是较为稳妥的办法。

三、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作出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分配方法和份额、继承人附加义务等);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是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其遗嘱所涉及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避免遗产纠纷案件的出现,在留给继承人财富的同时,维护亲人之间的亲情。让亲属在承受失去亲人之痛后,不再承受失去亲情之痛。而财富拥有者,为避免自己过世后继承人之间发生遗产纠纷,请早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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