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热恋中,男方经常会送女方的一些财物以表达喜爱之情,然而因各种原因导致最后分手的,送财物的一方在纠结是否能要回当初送的一些财物呢?而接收财物的一方认为既然是送了,就不应该要回,更不需要返还。到底孰是孰非呢?海南的一对热恋男女就碰上了这样的事。
对于恋爱中男方所送女方财物的性质问题,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还是为了达成婚约而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行为?下面笔者就针对本期话题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做简单的分析。
1、男女双方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而在恋爱这种非一般的关系中,男女双方互赠礼物可以小到生活日用品,大到生活中的奢侈品,包括金银首饰等之类,但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男方送给女方小轿车作为生日礼物,并已交付女方使用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该赠与合同成立,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不涉及上述几种情况,因此,男方不能撤销赠与。
3、本案中,男方称送车给女方是一种婚约,具有彩礼的性质,但其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为按照习俗,如果双方形成婚约,给付彩礼,须通过亲戚朋友或者媒人见证,而本案中,男方并无证据证明其送轿车是作为彩礼给付。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具有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到本案,男方无法证明汽车属于彩礼性质,并且双方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因此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互相赠与的财物应是互相欣赏互相取悦的一种表现,都是理性的行为,当财物送出并且已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形成合法的赠与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分手或最终没有走到一起而要求返还。只有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