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间,边某伙同潘某、付某等人,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小区,购买电脑、短信群发器、电话卡等作案工具,通过信息平台从上线张某等人处接收具有诈骗内容的短信数据包,再向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发送。其中,边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450余万条,潘某参与发送350余万条,付某参与发送130余万条,张某参与发送101万余条。经法院审理认为,4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诈骗罪。在着手实施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八年,其他三名同案均获刑七年,四人均被处以罚金。
那么对于本案的诈骗罪,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认定和量刑的呢?笔者下面做简要分析: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一般以诈骗财物数额的大小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界限。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但针对诈骗未遂的的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本案的四被告被认定为诈骗未遂并处以8年和7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的。
针对本案的审理结果,让我们倍感欣慰。在信息发达的今天,相信很多人都收到过类似中奖、汇款的诈骗短信,也不乏有人报警、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都苦于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立案条件而石沉大海,没有结果。有了新的两高解释和法院的审理判决,对那些想以发短信手段诈骗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人们今后处理此类短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今后,当我们收到诈骗短信的时候,可以不再像以前那样,无奈的一笑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