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这样一则报道,河南省的张某在其工作的地方拾得一手机上网卡,其以为该卡余额没有多少钱,于是就拿回家插在了电脑无线上网盒内。他见此上网卡可以上网使用,于是就用该卡上网看电影、聊qq,用了7个月,后于2012年6月被移动公司发现该手机上网卡的上网流量费共计25万余元。而该男子也因为其使用别人卡上网欠下巨额流量费的行为,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则新闻一经报道,就得到社会的关注并引发了诸多争议。一张小小的手机上网卡,却让该男子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该如何追究该男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呢?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
首先,对张某的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张某拾得他人的手机卡进行上网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属于盗窃行为,虽然卡是他拾得的,但他利用他人的手机卡进行上网,其明知其使用行为会消耗他人卡内的电话费用,却仍然长时间使用,这无疑也是一种盗取的行为。后经查张某因用他人的上网卡欠下巨额上网费共计25万余元,其已经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罪量刑情节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同盗窃行为的处罚情节及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因此,张某的盗窃数额属于特别巨大的情形。
那么,有些人会觉得中国移动公司是否应有提醒义务。确实,在该案件中,张某上网7个月欠下巨额流量费,在此期间移动应该对其欠费情况应予以提醒。但是,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对使用他人手机卡进行上网的行为,是应该有认知和辨别能力的。他明知这样做会消耗他人手机卡的大量费用,仍然使用,这明显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因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
综上,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任何占小便宜,贪图别人的钱财而以身犯险的行为都是可怕的。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在事前对我们的警示,更体现在以身试法的行为必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来源:法邦网 作者:吕方征 王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