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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家企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伙加盟,私人律师,常年顾问

打印遗嘱无效?还是有效?

蔡绍辉律师     2013-03-25 阅读:1082



近日,一则来自台湾的新闻再次引发公众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关注。

台湾一位黄先生前年在家猝死,他生前以电脑打字立遗嘱,写明“子女不孝,一毛不给”,但黄先生女儿将父亲的这份遗嘱置之不理,自行将黄先生名下的房产办理了继承,引起黄先生妹妹等其他继承人的不满,双方为遗嘱的效力起争执,黄先生妹妹提起“确认遗嘱效力”诉讼。法官认为,“民法”规定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年、月、日,并亲自签名,黄先生所立的自书遗嘱,自行书写部分只有黄先生的签名(含盖章及捺手印),遗嘱内容是用电脑打字,并非黄先生直接手写立下的,不符合法定自书遗嘱要件,一、二审法院都判败诉。法官表示,自书遗嘱规定用手写,重点在“可依据字迹判断真伪”。

黄先生妹妹的代理律师林思铭认为,执笔书写立遗嘱是过去电脑不发达时代的立法,进入e化时代,电脑打字已大幅取代传统的手笔书写,电脑打字也是一种书写方式,法院应该与时俱进,不该墨守成规。林思铭说,遗嘱有无效力,最重要的是确认遗嘱的真伪,而不是立遗嘱的工具。

虽然是台湾的案件,但两岸对于自书遗嘱的规定是一样的。我们也经常在大陆媒体上看到有关打印遗嘱的案件新闻,有时认为打印遗嘱无效,有时又说打印遗嘱有效。那么,打印遗嘱无效?还是有效?

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纵观新闻报道,有的案件判决与这则新闻的判决一样,将打印遗嘱认为是自书遗嘱,紧扣法条,“墨守成规”,以“不符合法定自书遗嘱要件”为由确认打印遗嘱无效。但多数案件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角度出发,在结合其他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意志一致、否认遗嘱效力方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将打印遗嘱按遗书确认效力。

以前遗嘱一般都采取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形式,但近年来形式不断翻新,出现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导致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争议不断,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难度也随之增大。为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着手研究修改继承法,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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