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车辆在事故中受到重创时,虽经修理,但被创车辆的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能均不同程度的收到事故的影响,已经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从而造成车辆价值贬损的情形。车辆贬值损失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责任方应该负责赔偿。
简要案情:
2009年3月9日,甲驾驶一辆刚购买半个月的奔驰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正常行驶时,被乙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奔驰车尾部变形,甲把车开到汽车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车费26390元。由于新购买的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甲除了要求赔偿修车费外,还要求乙赔偿其车辆贬值费,而乙认为把甲的车修好后,能正常使用甲就不应该再要求车辆贬值费。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甲将乙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45000元。
律师说法:
北京交通事故纠纷专业律师——李顺涛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贬值损失。但在这样的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数额一般人很难确定,必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好是起诉后由法院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留好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以确定贬值数额。
当然现在车辆贬值费在各地法院均有相关案例,也不乏有驳回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本律师认为首先法律规定不是太明确。
不支持车辆贬值费学者认为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完全可以恢复。有时车辆贬值损失数额不好确定。同时车辆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有损失。最后,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律师认为车辆贬值费应当给予支付,首先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因侵权造成的客观财产利益损失,肇事车修复后,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必然会受到影响,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等问题,舒适性,安全性、耐用性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并且汽车交易市场对于有事故之汽车,估价必较无事故者低。同时他们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使用和磨损所致,更不是交易贬值损失。该损失在肇事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车辆本身固有价值的减少,不因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最后,车辆贬值损失具备量化条件,司法实践中,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专家和机构,能够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鉴定结论。
通过对本律师办理的多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总结可知,损害赔偿从法律实务上讲主要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证据赔偿数额及鉴定等问题。每一个主要问题都包含很多法律关系,李顺涛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及司法救济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建议当事人遇到人身伤害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
以上观点仅为本律师总结的主管观点,仅供读者参考,具体案情还需详细分析。如有不同观点。可相互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