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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晨报高层遭袭击 故意伤害最高死刑(图)

法邦网     2014-03-20 阅读:232



香港晨报高层遭袭击

香港晨报高层遭袭击,不明就里的人们尚处于蒙圈的状态,但是悲剧已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生。都说新闻媒体工作者有一种不可救药的理想主义,如果不具备这种精神,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新闻工作者。香港晨报高层遭袭击,总是让人产生不太好的联想,还是希望他们早日康复吧。

据香港电台报道,《香港晨报》执行副总裁利婉娴以及该报新闻部高层林健明在香港尖沙咀科学馆道遇袭受轻伤,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治理。利婉娴离开医院时说,自己主要是脚部受伤,但未透露遇袭经过,亦未回应遇袭是否与工作有关。据了解,事发现场是《香港晨报》办公室附近。下午1时,两人外出吃饭时,在香港科学馆附近被3至4名蒙面男子用疑似铁桶的物体袭击。

故意伤害最高死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晨报高层遭袭击,新闻工作者被攻击,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但是新闻工作者们还是坚守在第一线,为百姓声张正义,实在令人钦佩。操的是卖白粉的心,挣的是卖白菜的钱,一切都是为了揭露真相,为了完成自己的使命。(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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