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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开房丢枪 丢失枪支不报是犯罪(图)

法邦网     2014-05-26 阅读:575



导语:

交警开房丢枪,事发四川合江。关于警察、开房和丢枪,这种事情每每被曝光,总是令人感到哭笑不得、莫名其妙。交警开房丢枪太狗血,要知道,枪支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管控的武器,一旦落到不法分子手中,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而警察的职责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居然有警察因为开房而丢枪,如此大意并且玩忽职守的警察实在不知道说他什么好。人民警察难道不该以身作则,让百姓放心和满意吗?交警开房丢枪,你们这样国家知道吗?

事件回顾:

交警开房丢枪

“四川合江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一事又有新进展,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称,此次事件仅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而非丢枪。

“暂时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以至于不少网民惊呼:又一个新名词诞生了!还有网民说,以后东西丢了,不能叫做丢了,而是叫做“暂时失控”。不过,一般的东西“暂时失控”还好,枪支“暂时失控”可能后果就大了。

我国对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执勤领用,使用完毕及时收回的制度。同时,为更加强调配枪者的责任意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换言之,配枪者必须确保枪支“须臾不相离”。(来源:新京报)

专家律师魏国鹏点评:

丢失枪支不报是犯罪

交警开房丢枪,令人无法直视。对此,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魏国鹏表示,根据相关法理,丢失的本质特征便是对物品失去控制。物品被抢、被盗等都是造成所有人对物品失去控制。但是,人们为何不说“失去控制”,而以“丢失”称之,原因是为了信息交换的便捷与准确,而对此进行了语言上的概括。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魏国鹏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不论时间有多久,枪支离身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人枪分离后有无引发其他严重后果,那是另外的行为,一般作为加重情节来处理。交警开房丢枪,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窃书不算偷

@南都来论:【李英锋:“丢枪不叫丢”与“窃书不算偷”】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县公安局称不是“丢枪”,而是枪 支“失去控制”。这俨然是现代版“窃书不算偷”。《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并没有“枪 支失去控制”一说。

@看热闹乐园:强奸是生殖器失去控制。

@锦绣-江南:无非就是要保住丢枪民警职务罢了。

@尹柳堡:当下为反恐防爆而允许警员携枪开枪,在这无监督少管理的年代必然会出现枪枝滥用和流失的弊病。

结语:

交警开房丢枪,直到被网友曝光真相才浮出水面。不知是该庆幸网络力量的强大,还是悲哀公务制度的“特殊”。如果没有网曝,这件事就永远也不会有人知道了吗?身为公务人员的无底线失职,究竟何时才能真正的消失?交警开房丢枪被曝光终归是一件好事,至少能起到部分警示作用。在生活中法律问题时有发生,遇到时可多求助律师。(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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