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刑诉法》在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可是实施一年来证人的出庭率只有小幅增长,并没有改变现状。因为我们的《刑诉法》只是针对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作证而进行制度设计,你不是不愿意来吗,你有顾虑,我就保证你的安全,我将案件的被告人、鉴定人及其亲属,给你提供具体措施上的保障。你来了以后可能会有经济损失,可能会有一定的付出,我就给你经济补偿。如果你不来的话,我还有胡萝卜措施之外的大棒措施,如果你不来的话,可以训诫、处以司法拘留。
可是大家知道,在法庭审判当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就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他们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之后改变了原来的证词,摧毁了公诉机关的控诉,使法院左右为难,颇为棘手。所以,法官、检察官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才是证人不出庭作证更为根本的原因,可是我们的《刑诉法》根本就没有就这个原因对症下药加以解决。
各位可能问了,该怎么解决呢?其实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针对这个可以解决的,就是传文证据规则。除了被告人之外,证人在法庭活动之外即使是对检察官、警察讲的,在诉讼当中任何一方有争议的情况下,都不能采纳为起诉的根据和定案依据,这样的话,证人必须到法庭上出庭作证,这才是针对法官、检察官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做有针对性的解决,可是我们的《刑诉法》根本没有对症下药进行这样的解决。
希望我们的法治能够能够大踏步前进,现在一些网络启蒙的群众对司法的期待是很高的,但是我们司法的进步跟这种期待相比恰恰处于龟兔赛跑的情况,所以希望蹒跚在后的乌龟能够大踏步前进,满足我们法治的需求。
但是我们知道即使某一个制度建立起来了,但是缺乏这个制度所有的环境,这个制度可能难以发挥效益,像前面我提到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已经写到了《刑诉法》当中,但是它是空转,完全没办法发挥作用,是因为这个制度所要求的制度环境根本就不具备,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有时候我说我们不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我们实际上是只有东风,万事欠备。所以,可能大家需要有更多的耐心,我们用自己的一点力量来推动这个司法的老牛破车往前行进,如果操之过急的话,它很有可能会翻车甚至倒退,这是我们在历史经验当中需要汲取的。
我们作为律师,期待着我们的司法环境马上得到一个根本的改善,但是,中国的法官面临涉及到公权力滥用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跟美国法官一样做出同样的选择吗?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个案观察,我们的司法是不是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顾此失彼。比如说在《刑诉法》这次增加了近亲属不被强迫出庭作证,我们看了之后,满心欢喜,中国的司法又往前推进了一步。可是我们进一步的观察会发现,原来只是不被强迫出庭作证,并不是一些国家包括从古代的那种制度不被强迫作证,也就是说你可以不被强迫出庭作证,但是还是可以用你的庭前陈述作为指控你的近亲属的证据。可是这样做又引出问题了,你保障了近亲属不被强迫出庭作证的权利,可是你却损害了被告人对于提供了不利于自己证言的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过去的立法时,我们觉得不被强迫出庭作证,是有利于辩护方一项重要的保障性措施,可是没想到司法当中却把它运作成反而不利于权利长的保障措施。所以在这个著名案件当中,司法机关煞费苦心,过去这位薄书记出场的时候都是正中,而且看起来高大威猛,但是现在被两位高大威猛的把他比下去了,这是一个心理学的一个现象,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多么用心。
这个审判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也是把他当作司法进步的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周强院长两次在公开场合褒扬这个案件的程序公正。我的判断,这个案件险些成为中国司法公正里程碑式案件,但是还是险些,我觉得它还经不起司法公正的严格检视。
这个案件当中,被告人几次申请谷开来出庭作证,我们的法官是民庭法官,给我们司法一个启示,就是说看来有些刑事案件由民庭审判不错,因为他过去都是面临那样的情境,所以是民庭比刑庭更有耐心。这名法官由于出色主持了这场审判也被调到最高法院。这位法官跟被告人讲,说我们也去派人见了谷开来,谷开来自己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按照新《刑诉法》,她有权不被强迫出庭作证,所以惹得被告人薄熙来在最后陈述的时候用讽刺的口吻讲,说本案用一个妻子来指控被告人,也是本案审判的一大特色。其实他引出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权利保障没有到位,也就是说如果你实现了不被强迫出庭作证的近亲属的特权,那么好了,你也不能够使用她的庭前陈述做证据,因为你使用的话,等于你保证她不出庭作证,可是你却在强迫她作证。而且这个案子在政治归类上也大有疑问,谷开来的庭前陈述到底是嫌疑人的供述还是证人证言,她什么时候被确定是证人的?所以,像这样一种问题,都需要进行追问。
所以,当事人面对面的对质权利、质证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另外还有二审根本就没有开庭,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该开庭,但是,没有开庭。所以,像这样一些程序性的重大瑕疵,使它担不起中国司法进步的真正里程碑式案件。
在这个案件我们看到有一些令人印象深刻,难忘的形象,可能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被告人本人,一些老百姓了解案件审判情况之后,反而对他增加了好感,而且我们的社会对于腐败的容忍度会达到这样高的程度,说受贿两千多万,那是清官啊。其次,令人难忘的形象,就是本案出庭的王立军这些证人,排在第三位的是我们的审判长,排在第四位的才是我们的公诉人和律师。可是我们知道这样的案件本来最容易出彩、最应该出彩的是公诉人和律师,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攻防方面应该非常的出色和精彩,可是我们觉得他们的形象是模糊的,在法庭上甚至留不下一句令人难忘的话,这是控辩双方攻防非常大的失败。
在证据领域有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也有不得强迫近亲属出庭作证的情形,但具体的证据实施规则不仅仅要看检察官和法官的取舍,还要依靠律师的质证。(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