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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设“禁区” 童星禁止当代言人(图)

法邦网     2014-12-23 阅读:176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四大“禁区”。

广告代言人必须十岁以上

随着《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的走红,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现象必须改变。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据了解,此次广告法草案在童星代言方面的规定,着实属于创新之举。根据二审稿,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监管部门“不作为”将问责

修订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广告活动的事中事后必须加强监管,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如果监管部门都不能以身作则,那么仅仅惩戒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乱象是不可能得到彻底的遏制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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