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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师振律师:特许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邦网     2014-12-30 阅读:33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特许经营中,能否成功选址是投资人最终决定是否加盟的重要因素。实践中,潜在被特许人因为需要选址,在和特许人接触后,为了让特许人为其预留其所要加盟的区域,往往先签订《加盟意向书》,并向特许人交纳一定的定金。当同一区域有别的投资人欲加盟时,特许人为了尽快把特定区域加盟出去,则违反意向书的约定,导致事实上未能与先前的潜在被特许人签约或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当这种未签约或者所签订合同无效的过错在特许人一方时,特许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撤销或解除的,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过错方当事人赔偿其因订立及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对于无过错方遭受的丧失缔约机会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亦可酌情确定过错方予以赔偿。那么应该如何防范呢?对此,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为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特许人首先要了解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2、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四个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如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告知、互相忠诚、不得隐瞒瑕疵、不得欺诈等义务。只有当缔约人一方违背了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时,才能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该责任的确定应以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只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3、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恶意磋商;欺诈谛约;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特许人不要以为合同还没有签订,自己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事先进行周密地考虑、考察,本着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原则,正确履行缔约义务。如果特许人与前作被特许人签订了《加盟意向书》,特许人一是要在《加盟意向书》中公平约定双方的缔约义务,二是要严格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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