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许经营的实质是成熟商业模式的复制,而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培训是保障经营模式复制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的内容。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中应当包括“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的内容。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培训非常重视。至于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条例》则没有规定,完全由特许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特许人一旦在合同中约定了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费用等条款,则构成了特许人的合同义务。特许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被特许人的培训义务。若特许人违反此项义务,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应该如何防范呢?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通过总结日常办案经验告诉大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特许人要认识到培训是特许经营模式的内在要求。特许经营的实质是成熟商业模式的复制,而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培训是保障经营模式复制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能否完全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模式能否复制成功。因此,我们说培训是特许经营模式的内在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培训,特许经营模式就不可能很好地发展。
(二)特许人要认识到培训是特许人的主要义务。被特许人之所以加盟特许经营体系,交纳特许经营费用,目的就是使用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实践中,大多数特许体系的加盟商事先都没有特许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需要通过特许人的培训,才能熟练利用特许人授予的特许权进行经营。因此,被特许人有权要求特许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培训和指导,以解决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是特许人的主要义务。
(三)特许人要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完整的培训体系包括:企业内部培训机构的设置,培训制度的建立,培训课程体系的建立,培训师资体系的建立,培训过程的管理,培训设施设备的管理。因此,特许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培训机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建立培训课程体系,建立培训师资体系,进行培训过程管理等。
(四)特许人要根据自身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培训内容。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完全由特许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费用等一旦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则构成了特许人的合同义务。若特许人违背了此项义务的话,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崔师振律师建议特许人在约定合同培训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约定自己的培训义务,且不可随意约定,以至于因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五)特许人要采取适当的培训和指导方式。特许人的指导则包括许多方面,如现场指导、提供咨询和建议、提供信息、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等。这些指导可能是经营方面的,还可能是管理方面的,还可能是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总之,特许人有义务为被特许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培训和指导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开业前的培训需要集中被特许人在规定时间内以授课方式进行,培训场地一般安排在特许人所在地,也可以安排在被特许人所在地。日常指导和持续性培训则可以在被特许人的经营地点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内部网站、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定期的年度会议或季度会议等方式进行。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灵活的培训方式,有利于自己履行培训义务,避免因约定不当的履行方式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