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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违反约定的上门服务次数 合同被解除

法邦网     2015-01-16 阅读:365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2日,广州伟才公司(甲方)与诺贝尔幼稚园(乙方)签订《合作办园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在益阳市区内进行幼儿园项目合作,双方合作的幼儿园位于益阳市朝阳开发区玉鹿市场。

2、合作期限8年,自签约之日起至乙方幼儿园开园满8个学年(16个学期)止。

3、甲方提供品牌,协助乙方教学管理及师资培训与办园指导,双方共同合作办园(幼儿园的财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权利、义务、责任:参照本合同第四条为乙方提供服务;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安排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对乙方幼儿园的教学管理、招生运营等提供指导。自甲方派驻园长回调后,每学期甲方赴乙方提供上门服务不少于三次,每次驻园时间一至三天。具体上门时间根据乙方的需要由乙方事先提出,甲方给予安排。或甲方根据乙方的运营情况认为有必要上门服务时事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拒绝则不得追究甲方每学期的上门次数。

5、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乙方与甲方属合作关系,乙方属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及幼儿园经营的相关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乙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甲方相关费用。合同还对双方的合作内容,特许经营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至2009年春学期,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未提异议。2009年9月24日至2009年9月26日,广州伟才公司派吴秀仪园长来益阳伟才幼儿园提供上门服务。2009年9月23日至2009年9月28日,广州伟才公司派程捷园长来益阳伟才幼儿园提供上门服务。

之后,广州伟才公司除在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8日派员到益阳伟才幼儿园提供上门服务外,没有再派员进行上门服务。黄芳在《园长上门指导服务反馈表》及《广州伟才园长巡园服务反馈表》均对广州伟才公司所派老师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除提供上门服务外,双方还经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评析:

本案是因特许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指导义务引起的纠纷案例。一审法院以原告在2010年度仅派员提供了上门服务一次,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上门服务三次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判决解除了原告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贝尔之星幼稚园签订的《合作办园合同书》。二审法院没有认定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上门指导次数不构成违约,是因为合同没有明确上门服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并非否认合同约定的特许人上门指导次数条款的效力。

通过本案,崔师振律师建议广大特许人一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指导的内容和方式;二是合同应当约定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如现场指导、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内部网站、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指导,以方便自己对被特许人指导义务的履行,尽可能降低违约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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