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设备和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特许权的主要部分。但设备和产品对特许体系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销售产品的特许经营体系中,尤其是在销售只有特许人才能提供的包含专有技术或独具特色的产品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往往是被特许人进货的唯一渠道,特许人能否保证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对被特许人能否正常经营至关重要。
因此,特许人或其指定供应商向被特许人及时提供充足的货物供应就成了特许人的重要义务。特许人是否承担产品供应的义务应根据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范围和具体要求而定,不是每个特许人共同具有的义务。因此,产品供应义务是特许人的一项选择义务。
特许经营中的设备和产品问题涉及被特许人的重大利益,在世界各国的特许经营法律中,为避免特许人利用强势地位强行向被特许人推销产品,损害被特许人的利益,一般会对产品供应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除专卖商品以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供若干供应商由被特许人选择。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中的设备和产品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中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是详细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对此,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称:特许人在设备和产品供应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特许人欺骗加盟商,实际提供的设备和产品与先前宣传和承诺的不同,构成违约,被判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及时向加盟商供货,被判承担违约责任;三特许人是向加盟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判承担法律责任;四是被特许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货,损害特许让人利益;五是特许人通过向被特许人销售设备和物品牟取暴利,不利于特许体系的长期健康运行,也不利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建立健康互信的关系。